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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昔日戀人對簿公堂
“本來,我和她打算今年結婚的。但因某些原因,前段時間我們分手了。”張強(化名)一臉郁悶地說,“分手本來我就很難過,但沒想到分手后,我們還因房產發生了糾葛。”
去年5月,張強和王芳(化名)在籌備婚禮中,在馬群看中一套價值40.8萬元的商品房,決定購買。當時,張強的父母愿意資助兩人30萬元購買房子,余款由張強一人現金支付。雙方在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張強和王芳在合同上共同署名。后來,產權證上也簽署了兩人的名字。
“今年8月,房子交付后我又拿出7萬元錢裝潢。”張強說。但后來,雙方一直在裝潢和婚禮籌備問題上發生爭執。王芳覺得兩人還沒結婚,就出現不和,將來生活在一起肯定還會出問題。她以感情破裂為由,向張強提出分手。
“當時,我不想分手,也做了不少努力。但王芳不同意復合,最終只能分手。”張強情緒低落地說,“讓我沒想到的是,后來王芳竟提出要分割那所婚房。我父母堅決不同意,他們認為那房子都是我們家出錢買的,王芳一分錢沒出。怎么能把房子分給她一半。”兩人因分歧大,多次協商處理未果。
今年8月,王芳遂訴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該房屋。開庭中,張強不同意分割房屋,他認為當初購買房子是為了結婚,首付款和契稅都是由他支付的。購買時,王芳提出要寫上她的名字,他覺得以后反正都要成為夫妻就同意了。但現在雙方戀愛關系終止,結婚證也沒領,在法律上不是夫妻,王芳當然不能對房屋享有權利。
然而,在法庭上張強提供不出當時買房是他掏錢的證據。因此法院判決,推定該房屋為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兩人平均分割該房產。
【專家支招】
婚前有必要房產公證
望著一臉苦惱的張強,記者找到眾澤房產安全交易服務中心。
該中心房產專家曹啟星律師認為:兩人的戀愛關系不屬婚姻法保護范圍,涉及的財產問題只能參照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但是,大多數情侶在買房、裝修過程中的出資情況很難認定,最后只能根據公平原則平分。所以,未婚情侶在婚前如果購買房屋或者購置其他大件物品時,應盡量證明自己的出資行為,從而在認定證據上對自己有利。
曹律師建議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方式保留證據:保留原始的購物發票、收據,盡量不要用現金方式支付房款,保留銀行匯款證明、信用卡的刷卡記錄等;或與結婚對象做一份財產權屬的約定;或在婚前進行財產公證,婚前財產公證也是對雙方負責的一種表現。
另外,雙方還要對權利義務做出明確的約定,避免因權屬不清而產生糾紛;婚前父母出資應約定清楚是對子女的贈與,因為法律規定:明確贈與給一方,就是該方婚前的個人財產。
在辦產權證時,可以約定男女雙方對房產按份共有,約定份額或在購房合同及房產證上加上出資人的名字;如果婚前一方沒有出資,盡量不要寫上其名字;如果遇到的情況比較復雜,可以在簽約前向律師咨詢。
快報社區記者 郭芷冰
如今,有不少情侶會在婚前購買新房。有的由雙方家長共同出資,產權證上寫上未婚夫妻的名字;有的則是未婚夫妻其中一方出資,共同署名。但有些未婚夫妻,因某種原因沒能走進婚姻的殿堂而分手。那么,其中一方出資買的房子就會引起房屋產權分割的法律問題。婚前購房,你想過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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