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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很容易引發撫養權和撫養費之爭。最高人民法院昨天發布7起家室審判案例,其中多起涉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問題。
私生子由誰撫養?誰能獲得撫養權?一方拒做親子鑒定怎么辦?非婚生子與婚生子爭奪房產怎么判?來聽聽個案中的法官說法。
1“私生女”告生父要撫養費獲支持
今年9歲的陳雯(化名)把親生父親陳某告上了法庭,“追討”撫養費。陳雯是非婚生子女,出生前幾個月,親生父親就離開了母親,但母親阿彩收入微薄,迫于無奈,陳雯將生父陳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陳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并一次性支付自出生起至她18周歲止的撫養費合計21.6萬元。
在法庭上,陳某自述已婚,并生育一孩,現4歲。他辯稱曾在電話里告訴阿彩要將孩子打掉,但阿彩不同意。他曾看過孩子,給過1萬元,之后又給了3萬元,孩子上幼兒園后也每年給錢,并往阿彩賬戶打了1.4萬元。
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認為,陳雯訴請自出生開始每月按1000元計算撫養費的要求過高,因為物價逐步遞增,原告需求也伴隨成長的需要而逐步增加,因此綜合當地實際生活水平、被告尚有另一孩子需撫養以及被告的收入情況,判陳某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先前的撫養費6.76萬元,自今年4月始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原告18周歲。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撫養費的權利。
2“私生子”送他人后要求撫養權未獲支持
張某與女方趙某經自由戀愛,于2012年農歷臘月按習俗舉行婚禮后同居生活,但沒有結婚登記。2013年7月,雙方產生矛盾,趙某在懷孕5個月時離開張某回娘家,期間與同村村民李某夫婦口頭達成抱養孩子協議。同年產下一男孩后,即將孩子抱給李某夫婦收養。張某起訴趙某,要求獲得孩子的撫養權,趙某則要求變更撫養關系,自行撫養孩子。
去年11月11日,青海湟中縣人民法院判決該收養關系無效。法院認為,趙某在生育前即與他人口頭達成抱養協議,主觀上沒有撫養孩子的愿意,在孩子出生后,即將孩子抱給他人收養,作為有勞動能力的成年人,也未盡到母親的撫養義務,判決非婚生男孩由原告張某撫養。
法官說法:
原、被告對同居后所生男孩,都有撫養的權利和義務,被告有能力卻不盡撫養義務,其要求撫養孩子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3生父不配合親子鑒定法官勸導
2012年,女方向某與郭某在廣東相識,隨后戀愛、同居。去年,向某懷孕,在佛山某醫院生下孩子,郭某始終未支付撫養費。向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郭某每月支付撫養費2萬元。
郭某在法庭上稱,與向某之間并未建立真實的戀愛關系,兩人在一起時間不長,孩子的出生是向某精心設計,違背自己的意愿,得知向某懷孕后,自己多次要求不要把孩子生下來,但向某堅持孩子與郭某無關,執意要生,因此認為孩子與自己沒有血緣關系,并且懷疑與孩子之間的親子關系。
對此,向某向法院提交了兩人戀愛時的合影,以及戀愛期間郭某為自己辦的暫住證、醫保卡、社保卡、簽證材料等,來證明兩人之間的戀愛關系,并主動申請進行親子鑒定,但郭某不愿意配合。經法官解釋勸導,考慮到若不配合親子鑒定導致的不利后果將由自己承擔,最終同意。鑒定結果郭某與孩子的親子關系匹配度為99.9%。
雙方又對撫養費數額爭議不休。郭某拿出自己的工資表和繳稅證明,表明無法負擔向某所要求的撫養費金額,認為向某應該按之前懷孕時的承諾,自行承擔孩子的一切費用。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法院認為,雖然孩子的出生違背郭某意愿,但郭某作為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生父,應該負擔孩子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孩子能獨立生活為止。但向某要求的數額過高,法院對過高部分不予支持,判決郭某每月按時支付撫養費1000元。
法官說法:
我國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遇到類似本案中的情況時,也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和孩子的權益。
如今社會發展速度快,個人教育及思想成熟周期也隨之拉長,許多年輕人對于戀愛同居的態度較為隨意,但未婚生子,可能面臨更多的婚姻和家庭糾紛,男女雙方在選擇同居和未婚生子時應持謹慎態度。
4同父異母兄弟爭房產怎么判?
1983年,孫先生帶著與前妻所生的兒子孫海(化名)回國,與王女士結婚,并于次年生下兒子孫軍(化名)。婚后,二人獲贈王女士父親位于浦東新區的一處房屋,承租人是王女士。幾年后,二人因夫妻關系破裂開始分居,但未正式辦理離婚手續。
2000年,王女士將此房屋以售后公房形式購買為產權房,登記在其個人名下,并在病重期間立下遺囑,將房產交由孫軍繼承。王女士和孫先生相繼病逝后,孫先生的母親和大兒子孫海訴至法院,要求分得該房各1/3的產權。
一審法院查明,爭議房屋為孫先生和王女士婚后共同財產,但王女士在分居之后出資購買為產權房,對房屋的貢獻更大,確定其占有該房屋60%的份額,根據王女士遺囑,這部分產權由孫軍繼承,孫先生占有該房屋40%的份額,由孫母、孫海、孫軍共同繼承,判令孫軍繼承房屋,并依法支付孫先生母親、孫海房屋折價款各13.5萬元。
孫軍不服判決上訴,認為孫先生未對該房做出貢獻,非夫妻共同財產。
近日,上海市一中院經審理認定,房屋于王女士、孫先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當屬夫妻共同財產,但兩人多年沒有共同生活,孫先生對涉案房屋沒有貢獻,應當少分或不分。另有證據表明,孫先生至少在20 0 0年起就與他人以夫妻相稱,在王女士重病期間沒有盡到撫養義務,有遺棄之嫌,且多年不盡父親之責,從未支付孫軍撫養費,依法改判涉案房屋歸孫軍所有。
法官說法: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考慮財產來源、各方當事人對財產取得的貢獻程度、照顧無過錯方等,法院終審判定,對于房屋購買無貢獻、對被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親屬不享有遺產份額。
我國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如今社會發展速度快,個人教育及思想成熟周期也隨之拉長,許多年輕人對于戀愛同居的態度較為隨意,但未婚生子,可能面臨更多的婚姻和家庭糾紛,男女雙方在選擇同居和未婚生子時應持謹慎態度。
———法官
本版采寫:南都記者商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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