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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天,對于家住金堂縣的李師傅一家來說可謂喜憂參半,喜的是兒媳婦為家里增丁添口,憂的是誕生了80多天的千金,卻一直沒能上戶。原來,李師傅的孫女并非自己的親骨肉,而是前女婿和新媳婦的愛情結晶。盡管沒有血緣關系,但出于對老人的尊敬和對已過世前妻的懷念,前女婿和新媳婦決定讓孩子跟隨李師傅姓李。然而,本以為自家人商量好就可以辦的事情,在孩子上戶時卻遇到了麻煩,金堂縣公安局辦證服務中心根據相關規定,拒絕為孩子辦理上戶,理由是“新生兒上戶,必須跟隨親生父親或者母親姓,不能出現第三姓”。
“公民都有自己決定姓名的權利,為什么就不能讓我的孫女跟到我姓?”對于辦證中心的解釋,李師傅并不認可,他認為孩子的生父生母可以隨意為孩子取名,而不應受到限制。帶著李師傅的疑惑,記者對此事展開了一番調查。
事件回放
上戶受阻 娃娃不能用第三姓
昨日上午,記者在金堂縣城一橫街附近的李師傅家中,見到了事件的主角——才80多天大的女嬰揚揚(化名)。抱著小孫女,李師傅向記者說起了這段曲折的經歷:2004年,自己的女兒與男友小譚(化名)結婚。2005年9月,李師傅的女兒不幸逝世。出于責任和孝心,李師傅的女婿小譚主動提出認李師傅為自己的父親,承擔贍養老人的義務。
感動于小譚的誠摯,李師傅也一直把這個小伙子當作自己的親兒子。去年3月,小譚重新找了一個新媳婦,李師傅對這對沒有血緣關系的兒女也十分滿意。今年1月30日,新媳婦小陳(化名)產下一個女嬰。為了紀念逝去的前妻、撫慰老人,小譚和小陳夫婦決定為女兒取姓為李,還特別簽訂了一份三方都同意孩子姓李的證明。
然而,就在李師傅一家抱著孩子來到金堂縣公安局辦證服務中心上戶時,卻意外遭到了工作人員的拒絕。公安局認為,新生兒上戶的姓名必須跟隨親生父親或母親,即姓“譚”或者“陳”,而不能是“李”,否則無法辦理上戶手續。“娃娃的名字應該由監護人來定,既然親生父母都要求姓李了,他們有什么理由來限制姓名自由?”對于辦證中心的解釋,李師傅顯然不能接受。
公安部門
依法辦事 第三姓被視為無效
記者來到了金堂縣公安局辦證服務中心。聽說又是李師傅的事情,服務中心的郭副主任也表示十分無奈,“為這事,他已經來過許多回了,我們也想幫他,但規定是一定要執行的。”郭副主任告訴記者,根據相關規定,新生兒上戶是必須跟隨生父生母姓,除非是生父生母過世,可以根據相關規定隨養父養母姓,“我們也曾勸說他讓孩子跟隨生父母姓,告訴他這樣并不會影響一家人的關系。可老人一直堅持自己的意見,所以才導致孩子一直上不了戶。”
針對郭提到的相關規定,記者隨后聯系到成都市公安局治安防范人口管理處戶籍科,一位姓季的工作人員向記者解釋了這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其中并沒有明確可以跟隨第三姓,因此在辦理上戶中,新生兒應該以父姓和母姓為準,第三姓則視為無效。”
律師說法
公民有姓第三姓的決定權
針對公安部門的說法,成都法銀律師事務所的趙春燕律師則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她的依據同樣是《婚姻法》第三章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法律的觀點,可以是指的一個權利,而權利是具有選擇性的,可以為之,也可以不為,就拿22條來說,可以跟隨父母姓,不代表一定跟隨父母姓,這屬于典型的非禁止性規定,因此不應使用強制的規定,限制子女使用第三姓。”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趙律師認為,女嬰在出生之后,已經獲取了公民身份,應該享有姓名的決定權,由其監護人代為決定,強制規定新生兒必須隨父或者隨母姓顯然有悖該法規的初衷。本報記者 楊甦 朱光澤
新聞鏈接
北京:不批第三姓 家長將戶籍科告上法庭
2004年8月,一位新生兒的母親以孩子的名義到北京海淀區法院起訴所住地派出所,原因竟然是孩子起名沒有用父、母姓而是第三姓,派出所就不給辦戶口登記。
2004年4月初,原告黃女士先后兩次到派出所為新生兒登記戶口,但是派出所兩次都拒絕她的請求。原因是他們為孩子起的名所用的姓既非孩子父姓“肖”,也非孩子母姓“黃”,而是“蕭”,根據《婚姻法》及公安局的“有關規定”,子女不能姓父母姓以外的其他姓。
黃女士稱,孩子祖父本來姓蕭,在“文革”時期工作人員以為“蕭”是繁體字,就改為“肖”,一錯就錯了幾十年。現在孩子還小,他們就想把祖上的姓恢復過來。她認為《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法規中規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須”。海淀區法院隨即受理了她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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