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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用懲罰真正達到教育孩子的目的,切忌上綱上線、由事及人。
孩子的錯誤行為應當酌情受到懲罰,但孩子的人格,在任何時候都不應受到攻擊。懲罰的一個重要原則是“重責其事,輕責其人”。如果動不動就上綱上線,翻老賬、揭老底,就事論人而不是就事論事,那么無論多么善意的懲罰都不僅起不到阻止壞行為、讓孩子變好的正面作用,而且其造成的后果可能比孩子犯下的錯誤本身更加嚴重。
足球丟了
6歲的浩南正在小區花園里踢足球,這時,他的朋友小凱拿著陀螺過來找他一塊兒玩兒。浩南于是丟下足球和小凱打陀螺去了。結果,浩南的足球被人偷了。這個足球可是名牌,是浩南盼了很久媽媽才買給他的,還不到一個禮拜呢。現在足球沒了,浩南心里特別難過。
媽媽知道后,非常生氣,嚴厲地批評浩南:“你怎么老是丟三落四的,我都提醒你多少回了,要細心點兒,你就是不往耳朵里進,現在好了!到房間好好反省去,晚飯前不許出來!”媽媽決定新賬老賬一起算,罰浩南閉門思過。
浩南委屈地大哭起來。“你還有臉哭呢,因為粗心,你都弄丟多少回東西了,現在后悔了吧,活該!”浩南哭得更厲害了,丟下一句“我恨你”便沖出屋子,狠狠地摔上了門。
媽媽既氣憤又納悶,明明是兒子不對,我說他幾句讓他好好反省錯了嗎?他恨我干什么?又不是我弄丟了他的足球!這孩子真是越來越不像話了!
自己犯了錯卻恨起媽媽來,表面看上去的確不應該。但仔細想想,一個6歲的孩子,在他失去一件心愛物品的第一時間里,他會為自己的粗心感到深深地自責,還是為東西不見了感到無名地難過?或者哪種感受更強烈些?恐怕你想都不想就會選擇后者。沒錯,別說是一個小孩子,即便是我們成年人,無論多么理智,遇到相同的情況,至少在一開始的時候,也是難過大于自責。
如果沒有任何外界因素,在我們充分排遣了難過的情緒、冷靜下來之后,也許就會理智地總結經驗教訓。然而,假如我們正難過著呢,別人非但不來安慰,反而又給我們當頭一棒,讓我們痛上加痛,那么長時間占據我們心里的,就是難過、怨恨等情緒。因為自己遭受了損失而感到難過,因為別人不理解、沒有人情味兒而產生怨恨。難過加上怨恨使我們不可能冷靜地做自我反省,唯一會做的就是把責任全部推卸出去。這種人性使然的情緒對成人都在情理當中,更何況對一個不諳世事的孩子!
在浩南弄丟足球這個事件中,浩南就是因為痛上加痛,所以“錯上加錯”:先犯了粗心的錯誤,接著因為媽媽讓自己的心情雪上加霜,所以又犯了“不思悔改”的錯誤,脾氣還暴躁起來,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賠了足球又搭上了孩子的情感和性格。這是典型的由于批評和懲罰不當造成的不良后果,媽媽的責任其實不可推卸。
媽媽首先應該換一種態度,平靜地對孩子說一些理解他情緒、情感的話,例如,“我知道你現在很不好受,畢竟這個足球是你好不容易才得到的。”說完到此打住,千萬不要因此妄下結論,給孩子貼上“粗心”“丟三落四”等具有消極心理暗示作用的標簽。消極心理暗示與積極心理暗示的“魔力”恰恰相反,它會在無形中讓孩子不知不覺地朝著一個壞的方向發展,正如之前所說,“孩子就是如此,你認為他是什么樣的人,他就會成為什么樣的人。”
孩子只有在心情得到理解和體恤、人格沒有受到否定和侮辱的前提下,才不會引發本能的抵觸情緒,心才會慢慢沉靜下來,才能把精力用在認真反省而非轉嫁負面情緒和推卸責任上。
接下來要怎么做呢?因為不想讓孩子太難過就趕緊再買一個新足球給他嗎?這就等于告訴孩子犯錯不但嘗不到苦頭反而可以嘗到甜頭,那么孩子就不可能接受教訓,以后必定還會重蹈覆轍。盡管我們提倡允許甚至鼓勵孩子犯錯,但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讓孩子在錯誤中學習、進步,從而不被同一塊石頭絆倒兩次。不知錯或者知錯不改的性格和怨恨的心理同樣是要不得的。我們在呵護孩子人格和情感的同時,決不能對孩子的問題和錯誤視而不見。所以給孩子一點兒懲罰,促使他吃一塹長一智,是理所當然、勢在必行的。
至于具體的懲罰辦法,要因錯誤性質而異。浩南弄丟足球,不涉及品行問題,只要在短時間內不給他買新足球就夠了。盡管孩子未必心甘情愿地接受,但因為就事論事的懲罰方式與人格無關,所以至少不會讓他因為委屈、不服、怨恨而留下任何心理陰影。
事實上,孩子犯下的每一個錯誤幾乎都與家長的教育方式有關。比如孩子弄丟東西,錯誤的根源在于他還沒有學會如何很好地保護個人物品,這一點家長就脫不了干系。家長總是采取口頭說教,甚至是罰禁閉,卻從來不把避免犯錯的方法教給孩子,難怪孩子“不長記性”。說到這里,還是有必要重申一下“正面管教好”那章里面的一個話題——管教的重點在于解決而非糾纏孩子的問題。還以《足球丟了》為例,媽媽與其讓浩南閉門思過,不如鼓勵他開動腦筋,想想下次遇到同樣的情況該怎么辦。假如孩子想到先將足球送回家再去玩兒陀螺等辦法,那就說明孩子在錯誤中真的進步了,才會大大降低再次犯同樣錯誤的幾率。
給點兒所謂的懲罰,不過是為了加深孩子的記憶。幫孩子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保護好孩子的性格才是管教的重中之重。
孩子的錯誤行為應當酌情受到懲罰,但孩子的人格,在任何時候都不應受到攻擊。懲罰的一個重要原則是“重責其事,輕責其人”。
難過加上怨恨使我們不可能冷靜地做自我反省,唯一會做的就是把責任全部推卸出去。
孩子只有在心情得到理解和體恤、人格沒有受到否定和侮辱的前提下,才不會引發本能的抵觸情緒,心才會慢慢沉靜下來,才能把精力用在認真反省而非轉嫁負面情緒和推卸責任上。
盡管孩子未必心甘情愿地接受,但因為就事論事的懲罰方式與人格無關,所以至少不會讓他因為委屈、不服、怨恨而留下任何心理陰影。
給點兒所謂的懲罰,不過是為了加深孩子的記憶。幫孩子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保護好孩子的性格才是管教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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