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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務工者王女士問:我在甌海婁橋一加工廠上班,因為工作忙經常要加班,甚至加夜班,現在我懷孕了,請問可以獲得哪些法律規定的特殊保護?
市總工會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6、41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而為了加強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同時規定:女職工在孕期內,用人單位不能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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