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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職工。
2.生育保險費的繳納
生育保險費由企業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企業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0.8%繳納生育保險費。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企業的開戶銀行以"委托銀行收款(無付款期)"的結算方式按月扣繳。
3.生育保險待遇
(1)產假: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職工妊娠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
(2)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
(3)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醫療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品費。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采取按限額、定額、項目付費的方式支付。生育保險執行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有關規定。其中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個人先部分負擔的費用,生育保險全額納入報銷范圍。
(4)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職工因計劃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職工在門診發生的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生育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的限額方式支付。實際發生費用高于限額標準的,按限額標準支付;低于限額標準的,按實際發生費用支付。醫療機構原則上不得向參保職工另外收取超出限額標準外的醫療費用。住院發生的計劃生育手術費用按照定額標準支付。
4.其它相關規定:
(1)職工生育、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就醫程序:應當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的規定到具有助產、計劃生育手術資質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職工就醫應當出示《北京市醫療保險手冊》;需住院治療的,在辦理住院手續時應當同時出示《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并由定點醫療機構留存復印件。
(2)申領生育津貼等費用的程序:申領生育津貼以及報銷產前檢查、計劃生育手術門診醫療費用,由企業負責到其參加生育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辦理手續時,企業應當提交職工的《北京市醫療保險手冊》、《北京市生育服務證》以及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者流產證明、計劃生育手術證明和收費憑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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