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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報訊 本報記者余皓 通訊員徐丹丹 王薇 楊玲
昨日,武漢中院公布一起女性權益受侵害獲賠償案,法官就此案提醒用人單位,女性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理應享受特殊權益保護,不容侵犯。
女子小戴早于2002年1月就在深圳一家珠寶公司武漢廣場專柜做營業員,2007年升任店長。2009年9月29日,婚后的小戴孕檢,醫生建議休息一月,她電話向公司請假一個月,但未辦理工作交接,此后她一直遵醫囑在家休息,直到2010年1月產下一女。
2010年3月,公司向小戴發函,以曠工為由將她開除。次年8月,小戴以公司違法為由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休假期間的工資2.2萬余元,并賠償4.1萬余元,獲仲裁委部分支持。但珠寶公司不服訴諸法院,認為開除程序合法,勿須支付病產假工資和賠償。該案一審時,公司向法官出示內部的“工作執行手冊”稱,都是按照公司規定操作的。一審法院認為,該手冊有合法效力,珠寶公司依此開除小戴并無不當,但應考慮老員工的身份認可其病假、產假,支付3個多月工資共7606元。
判決下達后,小戴堅決認為自己作為孕婦、產婦的權益未受法律保護,提出上訴。二審武漢中院認為,小戴與珠寶公司間的勞動合同至2010年12月1日期滿,此間懷孕并產下一女,女性有權依醫囑享受產假,她提出口頭請假后不應被視為曠工。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應屬違法,應支付病、產假工資8326元,支付經濟補償、違約賠償2.5萬余元。
該案主審法官昨日表示,基于女性生理的特殊性,有必要對女職工的三期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進行保護,2012年4月頒布實施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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