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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消息(通訊員宋建彬)近日,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區分局朝陽路派出所偵辦的“2013.10.21”殺人案,被茅箭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鑒于被告患有產后抑郁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38歲女子小華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2013年10月21日12時許,茅箭轄區臺灣路某小區發生一起殺人案,嫌疑人小華在家持刀將其兒子的兩個10歲同學小明、小萌刺傷。朝陽所接警后,所長劉勁松迅速帶領民警趕赴現場將嫌疑人小華控制,并將受傷的兩名學生送至醫院救治,同時抽調警力開展現場勘查和調查,快速查明案情。經調查和詢問嫌疑人,案件定性為故意殺人案,兩名受害人的傷情鑒定結論是“所受損傷程度均為輕傷”。
辦案民警調查發現,現年38歲的小華是十堰本地人,初中文化。去年9月20日,小華和丈夫的第二個孩子降生時,他們的大兒子敏敏已經10歲。二兒子出生時患上缺氧缺血性腦病、胎盤吸入性肺炎等疾病,剛出生就不得不轉院急救,這給身體虛弱的小華帶來了巨大打擊。在接受治療的半個月里,小華始終沒有見到孩子,擔心孩子健康的心情卻愈加迫切。漸漸地,家人發現她有些不對勁。家里請來的保姆經常聽到她自言自語:“怪我沒用,怎么會生出這樣的小孩。我有病,快要死了。”原來,小華曾做過產前檢查,但結果并不理想,其中有3項指標不合格,所以她才這樣責怪自己!
小華產后精神狀態一直不好,家人擔心她會出事,這種擔心在半個月后真的應驗了。10月21日,小華分別給大兒子敏敏的四年級同學小明、小萌的家長打電話,邀請兩個孩子到他們家吃午飯,兩個孩子的家長沒有多想就答應了。13時許,吃完午飯,小華以發放玩具為由,將小明、小萌騙進自己的臥室,持刀對兩人刺砍,后被其丈夫發現并制止。
民警調查發現嫌疑人小華精神失常,經鑒定其患有抑郁癥,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因嫌疑人正在哺乳自己未滿1周歲嬰兒,2013年12月23日被監視居住,2014年1月22日被依法移送起訴。茅箭區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被告人小華對起訴書指控其故意殺人罪的罪名沒有異議。但她的辯護人為她做了罪輕辯護。辯護人稱,被告人屬犯罪未遂,且患有嚴重的產后抑郁癥,屬限制行為能力人。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且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進行了賠償,并取得了被害人監護人的諒解。被告人有兩個小孩需要撫養,且小兒子出生后身體不太好,現在還處于哺乳期。本著我國《刑法》“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辯護人希望合議庭從輕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華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小華患抑郁癥,系尚未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處罰。根據小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且其社區矯正機構經審前社會調查書面建議對其判處非監禁刑,可以對其適用緩刑。
本月初,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小華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期5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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