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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犯罪
類似下面的事情會讓人產生同樣的感慨。我們在門診部曾收治一名五歲男孩,他剛上幼兒園大班就已經出現嚴重的行為問題(如暴力等);
我們得知,因為這些紊亂以及他另外表現出來的學習困難,他無法順利進入小學預備班就讀,尤其是他經常無故曠課;
此外我們還在社區社會助理的幫助下得知,他家里的生活條件很糟糕: 孩子不但從中找不到受教育的坐標,反而總有一些犯罪的壞榜樣(父母或其旁系親屬)。因為在這個家庭中,就像在很多其他家庭中一樣,嚴重的經濟困難以及被社會邊緣化(甚至被排斥)的現實使孩子的父母愈發迷失方向,加重了他們的心理問題,甚至有時導致這些問題爆發(這些問題源自已延續數代的“沉重”家族歷史,但在另一種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它們可能不會產生如此嚴重的后果);
我們還得知他的幾個哥哥已經因此受到傷害,大哥因偷竊或非法交易而入獄,二哥也面臨被學校開除的厄運,因為他是一個小幫派的頭目,犯過許多起搶劫案;
在校長和學校心理輔導老師連續幾個月要求的壓力下,他的家人最終決定來進行咨詢,但結果在和我們見了第一面之后就再也不來了,因為父母兩人盡管曾有過那樣的經歷,但他們在自己的意識中并沒有感覺到任何痛苦(為了生存,他們已經排除了痛苦),也絲毫不想了解孩子的痛苦,更不會捫心自問,因為他們幾乎一直能隨心所欲地做事而沒有受到任何妨礙(比如社會從來沒有大膽質疑他們撫養孩子的能力……);
針對這種情況,束手無策的學校向司法部門揭發了此事,提請其對孩子進行保護,使用的論據非常充分,因為曾為孩子診治的醫生對此表示贊同,正確地認為孩子生活在這樣一個弱肉強食的法則中,將只能在他的生活中復制這種法則;
然而像常見的做法一樣,這種揭發要么被司法部門束之高閣(理由可能是揭發者提到的危險尚不夠嚴重或缺乏證明),要么由教育工作者們接手采取觀察的措施,由于他們深信父母一定是愛孩子的,所以任憑孩子家長信誓旦旦地“忽悠”自己,而這兩位家長是一定會按照既定套路對他們開出這種空頭支票的。
面對上述情況,我們就想,我們正在親眼目睹一場可被稱為災難的故事發生,而自己對此卻束手無策。
當我們再次見到這個孩子的時候,他已經12歲了,正忙著和與他有著類似經歷的孩子一起在自己居住的小區里焚燒汽車,而且社會好像得了健忘癥一樣,還在思考這種暴力產生的原因以及該對其采取的懲罰措施。于是社會被迫在最可憎、最愚蠢、最明顯注定要失敗的懲治中尋找解決辦法(把孩子送往外省、“教養所”等)和對問題的解釋。因為缺乏對問題的分析,這些解釋最終得出的結論是: 這些青少年可能生下來就是這樣,這近乎種族歧視(即使不是出于故意),令人難以忍受(例如把當事青少年視為臭名昭著的“野孩子”)。
面對上述情況,我們就想,對父母之愛的迷信以及因此產生的對自然血親家庭作用的高估不僅破壞個人生活,讓其付出昂貴代價,而且也讓社會付出昂貴代價,因為很多人成為這種高估的犧牲品,而且它使人走入意識形態的誤區。
的確,對愛的迷信及其造成的后果(有效預防的缺乏以及兒童犯罪的低齡化趨勢)如今明顯成了數年以來一直對1945年條例進行抨擊者的天賜借口,這些人要求的是一視同仁地評判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由此對未成年人的地位本身進行質疑。這樣的要求意味著否定教育以及父母在孩子未成年階段的作用。
這種嚴重的思想倒退不勝枚舉,而人們如今尚未認識其嚴重性。
社 會 措 施
對父母之愛的迷信也會對有關兒童和父母身份的社會措施產生影響。關于“獲取個人身世信息”的法律就提供了一個很有說明性的例子。
這部法律旨在改變被領養的兒童,(尤其是私生子)獲取自己身世信息的條件。
為此,它設立了一個“身世信息獲取全國委員會”,兒童可以向其咨詢自己父母的身份。該委員會既有權接受母親留下的一些身份信息,也能受理兒童希望得到這些信息的請求。
假如這些措施沒有附加下面這個重要的限制條件,那么除了表示高興,我們別無他言。該措施規定,母親不能被強迫留下身份,只能“被鼓勵”(這部法律的用語)這么做。
另外,即使母親留下了身份,委員會也只有在得到她明確同意的條件下才能把信息告知當事兒童。
也就是說,如果母親沒有留下身份或者拒絕讓孩子知道,后者將和過去一樣被無情地剝奪對自己身世的知情權,這對一個人來說代表著荒謬的暴力。這種暴力是毀滅性的,因為它在使孩子墮入迷茫的同時,亦將他的身世置于最絕對的專斷甚至是雙重專斷的左右之下: 一種來自他的母親,她剝奪了孩子的身世;另一種則來自社會(這在象征意義上更為嚴重),它放任母親做出上述行為。
這種暴力證明,直至今天,我們的社會對心理現象的重要性充耳不聞到了何種程度,盡管表面看來不是這樣。確實,剝奪孩子對身世的知情權,這將對他的心理產生嚴重影響,如同在生理上允許他人取走其身體一部分(一條胳膊或一條腿)一樣,因為對身世的了解屬于人的基本生命需要,身世構成人賴以安身立命的象征性土地的基礎。阻止他們了解自己的身世就等于剝奪了他們求生的基本可能,這將造成他們的心理殘疾,和生理殘疾一樣使其極大地喪失能力,造成嚴重后果。
在投票表決該法律的過程中,當被問到為什么不強制母親給孩子留下身份時,當時的家庭事務部長塞珂萊娜·羅亞爾解釋說沒有必要過分擔心這個問題,因為她本人堅信,即使沒有強制要求,大多數母親也會留下自己的身份。為什么?她說原因就在于母子之間總有很強的紐帶聯系……
羅亞爾夫人的話只會讓人產生空想。首先因為,哪怕只有一位母親不留下身份,已經是太多了: 一名兒童的生活被毀掉,哪怕只有一個,已經是太多了……其次是因為她的話與現實情況完全脫節。在現實生活中,許多陷入困境的準媽媽們會受到她們所遇到的各類治療人員以及社會工作者的影響(即使這種影響不一定以直接建議的形式體現出來)。這些人經常真心誠意地認為“秘密”分娩能減輕孩子給孕婦造成的使其無法承受的壓力。這種思想其實沒什么好奇怪的,持此思想的專家給出的理由,與人們善意地勸解因關系破裂、親友死亡或遭遇失敗而受到精神傷害的親人忘記痛苦一樣。
但是這樣做,專家們就犯了同后者一樣的錯誤,因為后者建議的忘卻(表現為消除不幸的根源)對任何人來說都是不可能的。“我閉上雙眼,努力去想這不曾發生過。”忘卻、真正的忘卻永遠不會產生于這種近乎神奇般的消除。真正的忘卻,也就是說把傷口逐漸轉變為可以承受的傷疤,只能在經過很長時間的哀傷之后才能實現,這種哀傷總是意味著在痛苦中度量自己遭遇了多大的不幸。
所以,一位母親可以夢想通過匿名分娩來抹掉她本不希望懷孕的事實。然而她沒有任何機會做到這一點,因為這次懷孕永遠銘刻在她的身體和腦海里,因為它們都曾在九個月中懷有胎兒。
的確,女人懷孕不只是身體上的,它也是心理現象。如果需要證明的話,經歷過流產的婦女就可以提供: 在孩子本該出生的日子,她們經常會夢見那個她們曾經孕育但卻未能讓其來到世間的孩子,夢見那次雖然已在她們身體里終止,但仍在她們腦海中繼續的懷孕經歷。
因此,當我們允許一個婦女秘密分娩、自以為做了件善事的時候,我們無意中給她提供了一次非常糟糕的服務。雖然她的懷孕沒有被記錄在紙上和社會中,但已經深深烙在她的身體和腦海中。不錯,允許她實現,至少是部分實現抹除記憶的幻想(這可以被人理解),使她避免面對現實(“我是這個孩子的母親,我知道,他也知道。因此我必須對我的行為負責,將其出生公布于世。”),我們肯定能使她在很大程度上暫時減少焦慮。
但是與此同時,我們也讓她冒了很大的危險,即在今后的生活中,她將不得不(無意識地)尋找另一種方式來表達存在于她身上、但被強迫隱藏的真相,尋找另一種方式將其記錄下來,比如一種身體疾病或日后的精神抑郁(我們知道,人類有很多辦法去表達他不能或不能全部用語言表達的東西)。甚至她懷的下一個孩子也會出現身體或精神病癥,如果這個孩子所處的情形使其必須表達母親未能表達的東西。
在心理方面,短期人為地減少焦慮總是會產生長期的影響。
在前述新頒法律的框架里,母親的處境更危險,因為立法者沒有強加給母親任何義務,而是允許她們自己決定是否留下身份,這實際上是使她們承擔一種沉重的責任,決定權完全落在母親的肩膀上。假如她們有一天對此產生負罪感的話,那么這種負罪感完全有可能與人們原來賦予她的“自由”等量齊觀。通往地獄之路總是由善意鋪筑的。
這種讓母親秘密分娩的行為應受到批判,尤其因為實踐已證明,那些能夠在懷孕期間得到陪護、在他人幫助下擔負起做母親的職責并被鼓勵留下身份(“您的孩子需要您的幫助,他的成長需要他知道您是誰”)的母親幾乎總能成功地做到這一點。這種做法(實行起來總會伴有極度的焦慮)對她們至關重要,因為她們今后能夠通過它,以及自己為之所付出的代價收獲賴以重塑自我、“重樹自愛”的東西。她們的行為讓其得以擁有以下想法:“不管我承受了多大的痛苦,我已經為孩子做了我應該做的事。我始終是他的母親,我相信他會明白的。”這能使她們無論對自己,還是對她們未能留在身邊的孩子都感到更加安心,能使她們看到自己積極的形象,這種形象對她們在經歷這場痛苦冒險之后重新揚起生活的風帆是必不可少的。
無論塞珂萊娜·羅亞爾部長的解釋有何意義,在其辯詞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她提到母親和孩子之間總是存在著很強的紐帶聯系。
這種肯定重新把我們引到對父母之愛的迷信上,因為羅亞爾夫人的話意味著母子之間的聯系是永遠存在的,而且始終很好,能夠讓母親理解孩子的心理需要。
我們上文已經闡述過,這樣的信念是錯誤的。母子之間的聯系并不是永遠存在的,即使存在,也不一定使母親想到其孩子需要知道父母的身份。
的確,面對這個問題,很多母親本能、直率的回答就是:“我的身份?有什么用呢?他會有養父母的身份。而且他還小,什么也不懂。”
但是我們在任何情況下都沒有理由指責她們。在這樣回答的時候,這些婦女根本沒有意識到她們說的其實是她們自己,是她們能夠(或者更確切地說不能夠)對身份給予的重視程度,是她們自身經歷能夠(或者不能夠)讓她們理解的事情。她們需要得到適當的幫助,才能理解血緣關系在一個人的生命中所起的作用。而由于上文提到過的那些原因,現實生活并不總是能夠給她們提供這樣的幫助。
羅亞爾夫人的辯詞值得我們重視,尤其因為它不但預設母子之間的關系永遠存在,而且還預設這種關系會馬上出現。她所談論的實際上是那些只能與孩子待幾天甚至幾個小時的母親們。按照羅亞爾夫人的邏輯,如果母子之間存在聯系的話,這種聯系必須很快建立起來。她的話意味著從孩子出生到母親身上產生這種聯系幾乎沒有任何時間間隔。然而,正如我們曾指出的,如果說這樣的事在動物界是可能的話(因為它們的一切都是本能驅使),它在人類社會則是不可能的。
很多沒有特殊心理問題、可以在很好條件下分娩的母親證實(無論在精神分析過程中還是在生活中),她們需要一段時間才能認識到剛生下來的孩子是自己的,我們每天都會聽到這樣的證言。這是十分正常的事,因為要使一名婦女感受到一名嬰兒是她的,她僅僅將其分娩出來是不夠的,還必須在內心、腦海和無意識中完成使其認子的整個過程;在某種意義上,她還需要完成第二次分娩,這次不是身體上的分娩,而是與欲望和言語有關。她必須把屬于一名孕婦身體和欲望的嬰兒,變成屬于一位母親身體和欲望的孩子,而自己正是靠這個孩子成為母親的。這種收養(因為這也是一種形式的收養: 母親接受嬰兒為自己的孩子,同時接受自己作為母親的身份)總需要一定的時間。
因此,認為憑借母親和與其只共處幾個小時的嬰兒建立的聯系就可以促使她留下身份,這等于否認建立這種聯系所需的心理工作的重要性。
這尤其否定了女人在這種情況下所體驗到的恐懼。難道我們真的認為,一位母親盡管清楚自己無論如何也無法留下嬰兒,卻依然能夠正常而且平靜地認其為子嗎?難道我們不理解,讓自己擁有一個第二天就要將其撇棄的孩子,這對當事母親來說會有多么殘忍嗎?
如果不了解心理過程的復雜,就會否定痛苦。該法律再一次表明了這點,它不但漠視母親的痛苦,也漠視孩子的痛苦。
如果說這條法律在我們眼中有什么可以引以為鑒的地方,那就是在迷信父母之愛的基礎上,該法律完美地詮釋了這種迷信是如何成為一些近乎荒唐的方案存在的盾牌。
因為,即使讓立法者不悅,我們也要說,這部有關獲取身世信息的法律存在不合邏輯之處。的確,我們如何在繼續允許母親不留下任何孩子身世痕跡的情況下,想著讓孩子獲得他們身世的信息呢(這是這部法律的主旨,如果我們還記得,它旨在使法國的法律與《兒童權利國際公約》相符)?
如何想象可以實現這樣的奇跡?
我們見過人沒有空氣呼吸、脫離地面行走或者離開水游泳嗎?
一個五歲孩子都可能同意: 人做不到,而社會卻宣布……人能做到。
如何做到?靠愛的力量啊,人們認為所有的母親都滿懷愛意,這種愛會沖破所有的障礙,難以置信地使他們期待中的奇跡發生……
這部有關獲取個人身世信息的法律是個值得深思的例子。它說明今天對愛的迷信十分盛行,對兒童及其父母都產生了破壞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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