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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初,孫女士(化名)經歷了一喜一悲。喜的是,十月懷胎后她喜得麟兒,而且,這個孩子如愿在太平洋彼岸誕生。悲的是,孩子出生前,孫女士被公司開除了,失去了收入不菲的工作。
浦東法院披露,該院對這起勞動爭議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最終駁回了孫女士確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訴請。
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受到法律保護。為何公司要開除她,又為何法院最終駁回了孫女士確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訴請?這一切,都要從一張虛假病假單說起。
孫女士在滬上某銀行的信用卡中心工作。這家銀行是上市公司,孫女士在那工作差不多7個年頭了,算是資深老員工,收入不菲。2013年,孫女士跨入了30歲的門檻,這一年的7月,她如愿懷上了寶寶。她和家里人商量,要讓孩子在美國出生。隨后,一家人開始計劃著一切。
可是,孫女士在產檢中查出患有“妊娠糖尿病”,為了確保胎兒安全,她準備向公司請假。孫女士說,于是從2013年7月開始,孫女士連著請了12次病假。2014年1月23日,孫女士前往美國待產。2014年3月12日,在孫女士預產期10天的時候,身處大洋彼岸的她,收到了公司的一紙開除通知。
公司說,孫女士有兩個做法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第一是沒有如實提供病假單。孫女士2014年1月23日人已在美國待產,可是2月19日,孫女士卻向公司提交了在滬上某民營醫院“檢查”的證明。從空間上來說,這顯然不可能實現。原來,孫女士的母親在這家醫院當醫生,是她請同事代為開具的。病假條開具的假期長達30日,而患者又不在場,這些都不符合相關規定,明顯造假。
第二是沒有如實報告出境時間、目的且曠工。孫女士向公司請假獲批的出訪事由是旅游,但實際是去美國生孩子;她申請出訪時間是2014年1月30日至2月5日,停留7天,實際出國時間為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5月2日。公司認為,孫女士的行為已嚴重違反考勤管理規定,實際構成曠工;因私出國行為與其申請不符,嚴重違反公司關于出境的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由于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孫女士向浦東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公司支付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3月12日的工資人民幣23052.40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93128元。法院方面表示,孫女士嚴重違紀被開除公司做法并無不妥
主審法官沈雯說,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而公司是依據第39條第2款,即“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情形,作出的開除決定,并不違法。
法院認為,孫女士開假病假單、未按公司規定如實報告出境時間目的、逾期不歸的做法,不僅有違公司的勞動紀律,亦有違勞動者基本的誠信原則。孫女士構成嚴重違紀,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妥。因此,對于她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不過,綜合孫女士的考勤周期與工資計算情況,法院判決,公司還應支付她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16日期間的工資3654.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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