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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生子是否合法?孩子撫養(yǎng)權又該歸誰?近日,福建廈門一起因代孕生子引發(fā)的撫養(yǎng)權官司備受關注。律師分析認為,代孕將婚姻、親權等家庭倫理關系變成了買賣關系,這與社會的公序良俗是違背的,因而雙方訂立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離奇案件
孩子判給了代孕媽媽
蔡某是廈門一家電子公司的老板,2004年,其上高中的女兒不幸遭遇車禍,被撞成植物人,3年后離世。蔡某的妻子年近半百,難以再孕,蔡家成了“失獨”家庭。因求子心切,蔡某經中介,找離異女子瞿某為其代孕生子。
據蔡某稱,當時說好代孕期間月生活費5000元,抱小孩時再付20萬元,但沒簽書面合同,只是口頭約定。后按瞿某的要求,將月生活費提高到1.5萬元,先后給了20多萬現(xiàn)金。
在妻子默許下,蔡某和瞿某保持了一年多的性關系。去年8月,瞿某生下非婚生女孩小琴,但事后拒絕將孩子交給蔡某夫婦撫養(yǎng)。瞿某否認“代孕”,稱孩子是她與蔡某的情感結晶,“不忍心孩子剛出生就離開自己”。
多次溝通未果,憤怒的蔡某不再向瞿某提供經濟支持。36歲的瞿某沒工作,無法獨立撫養(yǎng)孩子,遂起訴49歲的蔡某,索要撫養(yǎng)費。
廈門市思明區(qū)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guī)定,原、被告對非婚生女都有撫養(yǎng)的權利和義務,但哺乳期的子女應以跟隨哺乳的母親撫養(yǎng)為宜。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非婚生女小琴由瞿某撫養(yǎng),蔡某需支付給瞿某撫養(yǎng)費64萬元至以小琴名義開立的銀行賬戶。
法律分析
其實不是代孕 而是非婚生育
北京市銘滔律師事務所錢學志律師認為,我國目前尚無法律法規(guī)對“代孕”行為作出規(guī)定,但本案的情況不同于普通代孕。普通代孕是由夫妻雙方提供精子與卵子,通過試管技術,將受精卵植入代孕媽媽的子宮內,由代孕媽媽十月懷胎,最終生下嬰兒,嬰兒與代孕媽媽不存在血緣關系。
而此案中,蔡某與瞿某發(fā)生性關系,嬰兒是蔡某與瞿某的孩子,與蔡某妻子沒有血緣關系。錢學志律師說:“這并非普通代孕,而是蔡某經過妻子默許的非婚生育。在這種情況下,瞿某是嬰兒的親生母親,蔡某是嬰兒的親生父親。”
有違公序良俗 代孕合同無效
至于蔡某和瞿某的口頭合同,首先雙方各執(zhí)一詞,因此不能確認是否存在口頭合同。假設瞿某承認與蔡某的口頭合同,而此時又不想把嬰兒交給蔡某,這個口頭合同是否生效呢?錢學志律師認為:“蔡某與瞿某事先通過口頭合同的方式,約定通過性關系來受孕,蔡某支付生活費給瞿某,而瞿某生育的子女交由蔡某撫養(yǎng)。這其實就是嬰兒父母事先將撫養(yǎng)權、監(jiān)護權進行買賣?!?/p>
但是,撫養(yǎng)權、監(jiān)護權能否通過合同進行買賣呢?雖然合同法和民法通則都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钡谖迨l規(guī)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錢學志律師認為,如果蔡某和瞿某的合同能夠確認,就需要分析一下,是否存在違反和損害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
目前我國的法律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制,之所以法律鼓勵試管嬰兒等輔助生殖技術,就是肯定夫妻間的生育權,肯定父母和婚生子女的親權。
但非婚關系男女間的生育就不一樣了。首先,《婚姻法》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法律不認同非婚姻關系男女之間的生育。而該行為也是違反公序良俗的?!叭绻粋€男人以沒有婚生子女為由,可隨意地購買別人的子宮,與別人發(fā)生性關系,這樣做既傷害了嬰兒生母的親權,也傷害了孩子的感情,甚至會傷害妻子的感情。將婚姻、親權等家庭倫理關系變成了買賣關系,這與社會的公序良俗是違背的。”錢學志律師認為,即使蔡某和瞿某的口頭合同能確認,法院也應認定該合同無效。
孩子判給代孕媽媽 合理合法
此案的結果未遂蔡某的愿望,蔡某不僅沒得到嬰兒的撫養(yǎng)權,還要支付64萬元撫養(yǎng)費,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
錢學志律師說,蔡某與瞿某的口頭合同無效或者無法確認是否存在,那么就不再是“代孕”問題了,而是嬰兒撫養(yǎng)權或者監(jiān)護權的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yǎng)為原則?!倍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規(guī)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由此看來,嬰兒被判給瞿某撫養(yǎng)是有法律依據的。
但也有人質疑:瞿某沒有工作,無法獨立撫養(yǎng)孩子。所以,把嬰兒判給瞿某不如判給有經濟能力的蔡某夫婦比較合適。
對此,錢學志律師說,最高院意見第一條規(guī)定:母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孩子可隨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yǎng)條件不盡撫養(yǎng)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據此來看,瞿某不具備任何一種情形,所以,將嬰兒判給瞿某是合法合理的。
等孩子兩歲以后,如果瞿某出現(xiàn)因病因殘無法撫養(yǎng)、不盡到撫養(yǎng)義務、對孩子身心健康不利這些情況,蔡某若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是可以要回孩子撫養(yǎng)權的。
或者孩子長到10歲以上,自己愿意跟蔡某生活且蔡某有撫養(yǎng)能力;或者蔡某和瞿某事后都自行改變主意,協(xié)議變更撫養(yǎng)關系,出現(xiàn)以上這些情況,法院是可以判決把孩子交由蔡某撫養(yǎng)的。
父應付撫養(yǎng)費 孕母要盡義務
雖然代孕本質上屬于出賣身體器官的使用權,但代孕媽媽和代孕所生子女之間仍具親子關系。在法律關系上,代孕媽媽與所生的孩子屬于自然血親下母子關系。代孕媽媽享有作為母親對兒女的所有權利,也應盡到作為母親應盡的義務。若不盡義務,孩子的父親就可以此提起變更撫養(yǎng)權的訴訟。
至于撫養(yǎng)費問題,錢學志律師認為,代孕所生子女在法律上屬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因此,在變更撫養(yǎng)權之前,蔡某應負擔孩子的撫養(yǎng)費至其獨立生活。如果以后撫養(yǎng)權變更,同樣,代孕媽媽瞿某也要負擔孩子的撫養(yǎng)費。
合同無效 代孕媽媽應當退費
蔡某前后支付瞿某生活費20多萬元,若雙方口頭協(xié)議無效,瞿某該不該歸還這些費用?
“按照法律規(guī)定,無效的合同,雙方應恢復到合同簽訂前的情況,也就是說,接受現(xiàn)金的瞿某似乎應當還錢?!卞X學志律師認為,在雙方不存在有效的合同約定的情況下,雙方就沒有相應約定的權利義務,所以應當看法定情況。從雙方的意思表示來看,蔡某與瞿某發(fā)生性關系從而受孕,是雙方自愿的,因此誰都不必承擔什么責任。而蔡某給予瞿某的生活費,是其以為口頭合同有效的原因下才自愿給與的?!霸谒^的口頭合同無效的情況下,瞿某接受蔡某的錢就失去了合法的根據,在法律上,屬于不當得利,應返還給蔡某。
所以,只要雙方就給付生活費的事實和金額能夠核對一致,若蔡某索要此款,瞿某應當返還?!?/p>
此外,假如蔡某對代孕期間的瞿某產生了感情,瞞著妻子,將家里的房、車送給瞿某,瞿某又該不該歸還房子、車子?
錢學志律師認為,從法律角度來看,蔡某若將房、車贈與瞿某,屬于事實上的贈與合同。但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蔡某是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只有蔡某的妻子追認合同,合同才有效。也就是說,除非蔡某的妻子事后同意蔡某贈房、車,這種贈與才不能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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