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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承擔責任的事故,是指幼兒園及其教職工由于過錯,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未盡或未完全盡到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造成幼兒園學生受到傷害,或學生傷害他人,幼兒園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事故。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幼兒園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承擔責任,并不是說幼兒園在所有情況下均承擔全部責任,在有些情況下,由于在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上,還有受害人自己和其他第三人的過錯,幼兒園有可能只承擔部分責任。
幼兒園承擔責任的事故根據幼兒園的過錯情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第一,幼兒園有故意的學生傷害事故。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幼兒園有故意的學生傷害事故多因校方人員(包括教職工)對學生蓄意的人身傷害或對于危及學生身心健康的行為采取放任態度而應起。在現實生活中這種情形的傷害事故只占一小部分。
第二,幼兒園有過失的學生傷害事故。這種情形主要是指幼兒園由于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引發的學生傷害事故,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例如: 一年級小學生小林日常放學后到某幼兒園開辦的小飯桌吃飯,幼兒園為其提供午飯或晚飯,并對其進行相應管理。2005年3月22日,小林在幼兒園撞到門廳的玻璃門(該玻璃門為普通玻璃,無任何警示標識)上,玻璃門破碎致使小林臉部、頸部、耳朵及手指多處受傷。小林家長因此將幼兒園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小林雖然不是該幼兒園入園的小朋友,但其與幼兒園有約定,并交納了伙食費及一定的管理費,幼兒園的公共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導致孩子受到人身損害,因此幼兒園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后法院判決被告幼兒園一次性賠償原告小林繼續治療費、培訓班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萬余元。
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例如:2002年4月27日,汕頭市濠江區某幼兒園內,一位員工將半桶熱開水放置在供幼兒園老師辦公休息的小房間內后轉身離開。未滿3周歲的幼童黃某在無人看護的情況下跌入開水桶中造成嚴重燙傷。后黃某家長將幼兒園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幼兒園依法負有建立建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的責任,但被告幼兒園員工將半桶開水放置在供幼兒園老師辦公休息的小房間內,既無人看管,房門又不上鎖,具有明顯的不安全因素,導致幼童身體嚴重燙傷,幼兒園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例如,2003年4月,李先生的兒子在幼兒園組織的玩滑梯活動中,頭磕在滑梯附近的水泥樹坑邊沿上。后李先生將幼兒園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先生的兒子在幼兒園組織的游戲過程中被致傷,由此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幼兒園應全額予以賠償。又例如,4歲女孩芳芳是大連市沙河口區某幼兒園幼兒,2002年7月5日,在幼兒園老師組織的活動中,右臂摔傷骨折。后芳芳的父母將幼兒園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芳芳在幼兒園有組織的活動中受傷,依法應當由幼兒園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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