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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網記者章寧旦 法制網通訊員鐘紫薇
高齡孕婦因出現先兆性流產癥狀,向公司請假保胎不僅遭拒,還被公司以曠工為由將其開除。日前,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認以公司對其作出開除處理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為由,判令該公司支付雙倍賠償金4.7萬余元。
據悉,安徽籍女子呂某于2007年7月9日入職東莞市一家電腦實業公司,擔任生活事業部采購作業一職,后擔任管理部總務作業。2013年1月10日,呂某因懷孕出現先兆性流產癥狀向公司申請停薪留職至2013年3月9日。停薪留職期滿后,呂某未回到公司上班,并委托其同事申請將停薪留職延長時間到2013年7月9日,公司對此不予批準。
后呂某遂通過網絡方式向公司遞交了由中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證明其存在“先兆流產”的情況,需要保胎治療。公司收到后要求呂某提交相關婦產醫院的證明,隨后呂某又向公司郵寄了書面請假單及婦幼保健院出具的檢查單等,以需要保胎為由提出請病假,公司的副總經理對其請假依然沒有予以批準。
此后,雙方在人力資源服務站就請假問題進行過調解,但一直未協商成功。2013年3月14日,公司發出《公告》,以呂某“原本停薪留職到2013年3月8日,現已曠工三個工作日”為由,對其予以開除處理。
2013年3月,呂某申請勞動仲裁。之后,仲裁庭裁決確認呂某與公司勞動關系解除,公司支付呂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7838元。公司對仲裁結果不服,訴至東莞第三法院,請求判令無需依照仲裁裁決書向呂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公司方面表示,呂某在近3年里年均請假60至90天,每每請假,都漠視廠規廠紀,此案正是由其工作期間經常性請假,給公司正常運轉帶來困擾,并漠視本公司規章制度,不按正常流程請假所導致,且悖離常理,因此不服仲裁結果。
呂某表示,其作為高齡產婦,在醫院診斷先兆流產的情況下,提出合理的請假請求,在公司拒絕并以曠工的要挾下到調解站尋求調解,但公司卻在調解期間就作出辭退決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當承擔雙倍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呂某懷孕時已滿34周歲,屬于高齡孕婦。呂某在懷孕期間確實出現了“先兆流產”的情況,以此為由請假未違反法律規定和該公司的請假程序,該公司決策層不予批準請假申請缺乏理據。在呂某已經書面請假保胎的情況下,該公司對其作出開除處理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據此,判令該公司支付雙倍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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