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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的教育中,很多父母并不了解兒童的權利,兒童對自己所擁有的權利也知之甚少。那么,兒童究竟有什么權利?父母應怎樣認識兒童的權利?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于1992年4月1日正式對中國生效。按照《公約》的界定,兒童是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該《公約》共54條,實質性條款41條,其中提到的兒童權利多達幾十種,如姓名權、國籍權、受教育權、健康權、醫療保健權、受父母照料權、娛樂權、閑暇權、隱私權、表達權,等等。
在《媒介與兒童教育》一書中,我國著名媒介與兒童教育專家卜衛認為,可將兒童享有的各種權利進一步概括為四種最基本的權利,即:
(1) 生存權—— 每個兒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權,并享有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健康權和獲得醫療關懷的權利。
(2) 發展權—— 每個兒童有受教育權(包括正規教育和非正規教育)和獲得其體能、智能、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權利。
(3) 受保護權—— 每個兒童有免受歧視、虐待和忽略的權利。孤兒、難民中的兒童等困境兒童應受到特殊保護。
(4) 參與權——每個兒童有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兒童有權利就所有影響他們生活的事項發表自己的意見。
應該說,無論是否明確認識了兒童的權利,現代父母對兒童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還是重視的,但多少有些忽視兒童的參與權。為什么這么說呢?
現實生活中,兒童的參與機會太少了。我們可以回想一下,社會上關于兒童的獎項,有幾項完全由兒童自己來決定評獎事宜?學校里關于兒童的娛樂活動如“六一節”,有幾項是完全由兒童自己來決定的呢?家庭里又有多少關于兒童的升學、課外活動、購買物品、交朋友、娛樂活動聽取了孩子的意見呢?兒童的很多活動都變成了成人的活動。
關于兒童的參與權,卜衛在《媒介與兒童教育》也做了詳細介紹,她寫道:
兒童參與權(Participation rights)是指兒童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在《兒童權利公約》中,兒童參與權的主要條款是第12條和第13條。
第12條
締約國應確保能夠形成自己看法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兒童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以適當的重視。
第13條
兒童應有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此項權利應包括口頭、書面或印刷、藝術形式或兒童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她還使用了“參與權階梯”進一步說明兒童參與權問題,按照參與程度的不同,依次舉出了“被操縱”、“裝飾品”、“象征性參與”、“通知兒童”、“事先征詢兒童意見”、“兒童參與決定”、“兒童決定”、“兒童邀請成人提出意見并做出決定”這八個階梯,從第四個階梯向上,階梯越高,兒童參與程度越高,越能在參與的過程中不斷形成自己的意見,提高參與社會、家庭和文化生活的能力。
父母的兒童權利意識淡薄,孩子可能“總也長不大”。
我們常常看到,在現實生活中,并不是所有事情都能由兒童做決定的,父母常常以自己的意志代替了孩子的意愿,父母說什么,孩子就去照做。表面上看,孩子很“聽話”。實際上這隱藏了種種不為人察覺的危機。久而久之,孩子唯成年人“馬首是瞻”,缺乏主體意識和參與意識,由此亦可能導致缺乏獨立思考能力。若干年之后,父母也許會疲憊地感嘆“孩子為什么總也長不大”?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
很多父母都希望孩子愛讀書,這當然是基于好的出發點。然而,也有很多父母在孩子讀書的問題上,并不十分尊重孩子的意愿,有的甚至采取了粗暴干預的態度。他們認為兒童文學太幼稚,不真實,讀書就是要讀名著、啃大部頭。比如有的父母急功近利地把閱讀當成提高寫作水平的工具,忽略閱讀對孩子全面發展、培養健康人格的作用。這樣,很多優秀的兒童文學作品被父母無情地擋在了兒童閱讀世界的大門外。
這個世界上的確有人在兒童時期就接觸了相當多的文學作品,但那僅僅是少數。對大部分的孩子來說,這一類高深的文學作品需要在他們年齡再大一些、思維理解能力更高一些的時候閱讀,過早的接觸只會讓他們失去對這類作品的興趣,從而導致閱讀習慣培養的偏頗。
不難看出,相當多的父母并沒有意識到自己稍微不注意便可能代替孩子做出了決定,或削弱或剝奪了孩子的權利;而對于少年兒童來說,由于他們知識面的局限,絕大部分人還沒有獲得清醒的權利意識,所以,盲目跟隨父母的節拍前進就變得理所當然。而這是很危險的:父母總是代替兒童做出決定,而兒童自己為自己做決定的潛能就會逐漸消失,父母會反過來埋怨兒童總也長不大。相反,如果總是鼓勵兒童參與,兒童的權利被充分尊重,兒童則能完全充分發揮自己的潛能,成為他自己的主人。
因此,教育者或父母應盡量讓兒童對有關自己的事項達到最大程度地參與,使兒童在參與過程中,不斷認識和提高自己處理各種問題的能力,逐漸成為一個在個性、才智和身心等方面充分發展的健康的人。
如何認識并真正尊重兒童的權利呢?我的建議是:
了解、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關于兒童所擁有的各種權利,可以通過閱讀和學習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來獲得正確的認識,這些法律法規對正確認識兒童的各項權利很有幫助。
牢固樹立“兒童是與自己平等的獨立的個體”的意識。應深刻地認識到:每個孩子生下來就是一個獨立的個體,不是任何人的附庸,他們具有自己的獨立人格和尊嚴,需要受到他人包括父母的尊重。
在尊重的前提下愛孩子。一定要把握一個原則:愛孩子,但不溺愛孩子。溺愛常常釀造悲劇。在尊重孩子的前提下愛孩子,就會有度、有節,而不會泛濫。
讓孩子自己做決定。有很多父母總以自己的愿望來代替孩子的愿望,卻不知道,孩子也有他自己的想法,所以,最好讓孩子自己做決定,讓他自己在參與自身事務的過程中學會處理各種問題。如果真的要幫孩子做決定,也要仔細想一想:孩子到底需要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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