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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家出走是有益的,盡管年輕人會因缺乏經驗而遭遇危險。
我曾見過一位法官,他對法律借口防止離家出走的年輕人因涉世不深遭遇危險而做出與其利益相悖的規定頗有微詞。容留離家出走者、向其提供臨時庇護的人如果不向住地所在轄區的警署或者憲兵報警,將被視為犯法,被認為是離家出走行為的同謀。
如果孩子出走后得到另外一名成人的救助,從這個人或孩子本人那里得到消息的家人幾天后趕來接孩子,這種體驗是有益的,但這件事不能把社會牽涉進去……這對父母來說是了解孩子在家庭環境中感到窒息的一次良好機會。這不是社會的事情,為什么要懲罰接待逃亡兒童的行為呢?
人們如此害怕年輕人遭壞人利用,從而不允許成年人接納離家出走的兒童。“兒童SOS(緊急救援)”機構被法律取締了。然而它曾經是那些“失去項圈的喪家犬”可以向人傾訴的地方。那里的負責人可能受到其中一些年輕人的蠱惑或者蠱惑了他們。那又如何呢?受父母蠱惑要比受外人蠱惑更糟糕。羅伯爾·布蘭的兒子是此舉的首創者。當然有一些年輕人有犯罪傾向,但也有許多人只是需要從家庭圈子里逃走兩周而已。人們告訴孩子的父母:“你們的兒子、女兒在我們這里。這總比他們流浪街頭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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