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 育兒詞典網 , 一個專業的育兒知識學習網站!
2010年7月,《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提出了制定家庭教育法律的要求,為中國大陸家庭教育法律政策的發展指明了方向,相關部門應加快家庭教育的立法進程。
首先,家庭教育立法應該確認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確立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和原則,以提升家庭教育在國家教育體制中的地位,使家庭教育在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和終生教育體系中發揮其應有的先導作用和支撐作用。
其次,家庭教育立法應明確規定家庭教育主體的權力、責任和義務。強化政府在促進家教事業發展中的責任,明確家庭教育主管部門及各相關部門的職責范圍,使之能夠責權明晰、分工合作、各司其職,提高家庭教育工作的績效。針對城鄉家庭教育發展不平衡的問題,家庭教育立法應對農村地區特別是西部農村地區的家庭教育給予更多的支持與投入。對于留守流動兒童、殘疾兒童、單親家庭兒童的家庭教育問題,也應制定相應的法律條款,給與特殊關照。
對于家庭教育市場混亂,家庭教育隊伍人員混雜以及家庭教育指導中存在的問題,在制定家庭教育立法時,應設專門的條款,強化對家庭教育市場的管理,規范家庭教育行為及家庭教育服務體系。以保障依法施教,促進家庭教育的規范化、科學化。
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將家庭教育經費列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在中央以及各省、市、縣財政中設立家庭教育的專項經費,并確立農村和城市、東、中、西部地區不同的家庭教育投入體制和籌資辦法,以保障各地的家庭教育工作獲得必需的財力支持。(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歷史室主任、研究員 肖揚)
下一篇:讓一天變成48小時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上一篇:社區里的孕婦產前培訓 上一篇 【方向鍵 ( ← )上一篇】
快搜